公然槍擊隨即自首 法界人士籲檢討減刑空間

公然槍擊隨即自首 法界人士籲檢討減刑空間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ltn.com.tw)

近年來發生不少槍擊案是槍手公然行兇後,即到警察局自首的案例,如:館長槍擊案的劉姓兇嫌、台南角頭「建文」槍擊案的蔡姓兇嫌,這些人的動機並非真心知錯悔改,而是知道自首可減刑,所以才願意接受法律制裁,不過,曾任檢察官的律師蔡正傑表示,「刑法」第62條已於2005年修正,把自首改為「得」減刑,而非「應」減刑,故法官考量行兇動機後,未必會給予太多的減刑幅度。曾任檢察官的律師黃致中則說,目前自首減刑一律直接減半,立法者應重新思考有沒有彈性酌減的空間。

蔡正傑指出,自首過去是「應」減刑,但立法者認為一律必減其刑,不僅難於獲致公平,且有使犯人恃以犯罪之虞,因而參酌日本「刑法」的得減主義,修法改為委由法官視具體情況決定減輕其刑與否,運用上較富彈性,讓真誠悔悟者可得減刑自新的機會,而狡黠陰暴之徒亦無所遁飾,較符公平之旨。

蔡正傑表示,雖然修法已改為「得」減刑,惟實務上遇到自首案件,法官仍會給予減刑優惠。但他認為,若是公然槍擊、走投無路才自首的嫌犯,因惡性重大,法官考量即使他未自首,檢警也可緝捕到案,未必會給予優惠。

蔡強調,法官還會參酌犯案動機、犯後態度、情節輕重、手段兇殘與否等要件,決定量刑多寡,故千萬不要以為自首就可減少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