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動物未盡看管之責任

報載金門縣金湖地區108年9月初某日晚間,一頭黃牛突然自公路旁竄出撞擊行駛中車輛事件,造成車輛鈑金凹陷,所幸⺠眾未受傷。本案中黃牛隻之飼主未將黃牛放圈養在適當場所,以致黃牛跑到公眾使用的道路上危及用路人之安全,顯然應負相當責任。

飼主之行政責任部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可處所有人新台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即使非公眾使用道路,仍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2款規定,畜養的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的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仍可裁處3天以下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

⺠事責任部分,飼主因未將黃牛適當放圈養,造成⺠眾發生車禍以致車輛受損,甚至造成他人身體受傷,屬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依⺠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受損害之⺠眾除可向飼主求償修車費用或醫療費用,若因受傷不能上班所衍生之損失或所增加之生活支出費用均可一併求償。

在刑事責任部分,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飼主放圈養黃牛或動物,本應注意平時應以鏈繩繫牢,或為其他必要之防護措施,俾確實控制、約束動物之動態,以避免動物肆意於道路上追逐往來車輛或行人並造成危險,飼主若未加諸任何防護措施而任由動物遊走,造成他人受傷,依所受傷勢負不同輕重過失責任。

本案黃牛與車輛碰撞在都市雖不常見,但⺠眾飼養犬隻未加諸任何防護措施,任犬隻四處遊走追逐路人,造成他人受傷,卻時有所聞。飼主任犬隻四處遊走不加管束,除因四處便溺破壞社區環境,影響生活品質,若造成他人損害更可能面臨刑事處罰、⺠事賠償、行政罰緩等責任,請勿輕忽飼養動物應為適當防護造成他人危害之措施。

(本文由協會理事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正傑提供)

作者:蔡正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