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人口販賣,保護自己不受詐騙

前些時候台灣頻繁傳出人口被販運到柬埔寨的新聞,也有不少人遭詐騙集團拐賣到各個國家地區,其中不乏可怕的結果傳出;就連曾經讓我們引以為傲治安佳的台灣,近期竟也發生了震驚全國的「台版柬埔寨」案件,此事件目前總計61人遭詐騙集團拘禁並受到不人道處遇,甚至有3人被凌虐致死棄屍荒野;今天這篇文章除了要讓大家科普人口販賣防治法以外,重點也是希望別再有人遭受詐騙拐賣,藉此提醒大家千萬別為了一時的利益誘惑而遭受拐賣成為受害者又或者是加害者。

人口販運防制法公布施行日及立法目的

(一)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制定公布,自98年6月1日開始施行。

(二)為防制人口販運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條)

何謂人口販運?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

在保護自身以前,我們首先一定要認識何謂人口販運,有了基礎的認識才能夠保護自身權益!

(一)

  1. 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
  2. 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3. 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

  1. 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2. 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
  3. 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什麼是人口販運罪?(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

指從事人口販運,而犯本法、刑法、勞動基準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相關之罪。

人口販運又有什麼罰則呢?(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34條)

  1.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4. 意圖營利,招募、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使之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5.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摘取他人器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6.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摘取他人器官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7. 意圖營利,招募、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摘取其器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8. 以上人口販運罪皆有處罰未遂犯

刑罰減輕事由:(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7條)

當觸碰到了人口販運罪,就應該了解這一條!自首認罪除了減少他人傷害,也減輕刑罰!!

犯人口販運罪自首或於偵查中自白,並提供資料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罰加重事由: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6條)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人口販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張大你的雙眼,人口販運陷阱到處可見

  • 人口販子通常會偽裝成為合法公司,或者運用媒體,或在報紙上刊登令人羨慕的國內外工作機會,但這只是販運集團採用的方法之一。
  • 人口販子並非都是陌生人,有可能是被害人的親戚、鄰居或朋友。通常承諾提供婚姻、工作或教育機會、免費辦理護照、觀光簽證或取得工作許可證和接送出入境等。
  • 近期流行的自助旅行與出國打工渡假(Working Holiday),也容易成為人口販子所覬覦的對象,他們用工作的名義來引起當事人的興趣,進而從事性剝削或勞力剝削等人口販運的不法行為。

誰最容易成為人口販運的眼中目標!?

根據聯合國的統計數據,全球約有2,000萬人口販運被害者,而被害人不乏有男人、女人、小孩、老人、殘障者、少數族群—其中有80%是女性與孩童?

注意觀察身邊,如有以下幾點特徵,極有可能是人口販運之受害者

  1. 有遭受暴力或被虐待之跡象者。
  2. 身分證明或旅行文件被扣留者。
  3. 被限制自由,無法任意離開或出入均有他人陪同者。
  4. 無法任意與他人通訊者。
  5. 接受司法警察人員詢問之證詞顯係被人教導者。
  6. 薪資或性交易所得遭到不當剋扣者。
  7. 其他有可能遭受人口販運之跡象。
該如何通報販賣人口

發現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又該如何通報?

可撥打移民署通報專線(02)-23883095

或撥警政署110

勞動部1955專線

人口販運被害者,政府提供以下協助

(一)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7 條規定,政府對於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協助包含:

  1. 身安全保護。
  2. 必要之醫療協助。
  3. 通譯服務。
  4. 法律協助。
  5. 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
  6. 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
  7. 必要之經濟補助。
  8. 其他必要之協助

(二)政府亦提供被害人安置保護,專案許可停留,專案許可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居留及永久居留:

  1. 對於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會告知他們的權益、進行隔離處理,並給予適當協助,以利被害人的鑑別
  2. 如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會提供安置保護及其他必要之協助,並得由專業人員(社工)陪同偵訊
  3. 並於協助司法調查作證結束後,將被害人安全送返原籍國(地)作業
  4. 另考量被害人協助司法偵查或審判,將其送返原籍國(地)後可能會有人身安全危險的被害人,移民署會以專案審查方式,許可其停留、居留並得申請永久居留
  5. 國際間對此視為重要人權指標,也希望能讓被害人在免於威脅的情況下,願意挺身揭發人口販子的罪行

(三)申請工作許可:

人口販運被害人可以向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之限制,工作許可期間,依其停(居) 留許可期間

以上第七至第十二有關政府對於人口販運之相關宣導與因應內容,係引用雲林縣衛生局心理衛生企劃科所公開發布的防制人口販運 Q&A

總結

在這段時間已傳出太多柬埔寨詐騙、人蛇集團等悲劇案件⋯⋯我們除了看新聞的了解以外,也需要多去注意身邊的資訊是否正確,在尋找工作以及做決定以前也務必多多查證,保護自身安全;在外如有碰到疑似人口販運受害者,我們應謹慎應對,協助他人求助政府機關,減少悲劇發生。

蔡正傑,桃園律師,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前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