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解侵占罪,保護自我權益

相信許多人對侵占罪充滿了許多的疑問,從小父母教師都會教導我們撿到遺失物,應該告知老師或者拿到警察局等待遺失物品的人來認領;如果我們在撿到遺失物而將其佔為己有,這樣的行為就構成侵佔罪中的『侵占遺失物罪』,那你知道侵佔並不單單只有侵占遺失物這一項罪名嗎?今天就來讓大家了解侵占罪吧!

何謂侵佔

侵佔就是將本來有權持有之他人物,非法據為己有或據為第三人所有之行為。

細說侵占罪

侵占罪的規範在刑法第335條至338條,依情況不同分成以下類型

  1.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此為侵占罪中最基本的犯罪類型,客觀上行為人將自己有權持有之物據為己有或據為第三人所有,主觀上行為人對上述客觀行為有所認識且具所有意圖時,即觸犯本罪。 如代為保管、出租他人之物的人,擅自將所有人的財產處分,私吞賣得款項;或是為他人保管印章、存摺之人,趁機盜領所有人存款等。
  2. 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務侵占罪」:客觀上行為人將因公務或公益所持有之物據為己有或據為第三人所有,主觀上行為人對上述客觀行為有所認識且具所有意圖時,即觸犯本罪。如公務人員侵占規費收入、清潔隊員侵占公務用垃圾袋(此另可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等。
  3. 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客觀上是指行為人因執行業務而合法持有他人之物,將該物據為己有或據為第三人所有,主觀上行為人對上述客觀行為有所認識且具所有意圖時,即觸犯本罪。如財會人員,藉職務之便侵吞公司的資金、社區總幹事侵占管理費或公基金等。
  4. 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客觀上是指行為人將他人偶然喪失持有之物據為己有或據為第三人所有,主觀上行為人對上述客觀行為有所認識且具所有意圖時,即觸犯本罪。如路上撿到別人遺失的手機、金錢等。
  5. 刑法第338條(侵占電氣與親屬間犯侵占罪者準用之規定):第323條及第324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刑法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刑法第324條: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5親等內血親或3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如母親金融機關的印章、存摺由小孩保管,小孩趁機盜領母親存款,此須提起告訴始為追訴,犯罪得免刑。

犯了侵占罪的罰則以及追訴時效是如何判處?

  1.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未遂犯罰之。追訴權時效:20年
  2. 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務侵占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追訴權時效:20年
  3. 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追訴權時效:20年
  4. 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追訴權時效:5年
  5. 刑法第338條中的親屬間財產侵占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未遂犯罰之。得免除其刑。親屬間侵占罪屬告訴乃論,有告訴權人(被害人、配偶等)知悉侵占事實後6個月內必須要提起告訴,逾6個月告訴期間未提出告訴,刑事犯罪部分就不能追究了,只能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返還遭侵占之財產。

該如何告發侵占罪呢?

侵占罪除親屬間侵占罪外,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有侵占之犯罪事實,得循以下兩種方式為告發:

  1. 可到所轄警察機關報案,檢附侵占相關事證。
  2. 或向所轄地方檢察署提出告發,並檢附侵占相關資料。

最後相信大家有個疑問,車輛停於私人土地是否構成侵占?

車輛短時間停於私人土地若無合法權源,土地所有權人所能主張者,為依民法第767條請求妨害除去及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此行為並不會構成刑法上之侵占或竊佔。

蔡正傑,桃園律師,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前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