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0容忍,遠離家暴,自我保護

家暴是整體社會長期的問題,雖然現在的時代越來越開放,但依然有許多的家暴問題,也有許多人認為家醜不可外揚,而隱忍著自己所受的傷害,但是你知道嗎?家庭暴力的次數只有0與無限次而已,千萬別想著你的隱忍可以帶給家庭和平!今天就來談談什麼是家庭暴力,以及該如何自我保護。

家庭暴力的三大類型

家庭暴力的定義是什麼?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暴力三大類型:

  1. 身體上:肢體暴力、強迫做不當行為、性侵害等不法侵害人身的行為。
  2. 精神上:言語暴力、心理虐待、性虐待等皆屬之。
  3. 經濟上:強迫擔任保證人、強迫簽立借據或本票等則屬經濟上的家暴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對象有哪些呢?怎麼樣的關係才構成家庭暴力?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1. 配偶或前配偶。
  2.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恐怖情人是否也適用?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亦得聲請保護令: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而所稱親密關係伴侶,係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遇到了家暴怎麼辦?該如何尋求幫助自我保護?

  1. 撥打家暴防治專線113或110報警處理
  2. 即時就醫並保全相關證據
  3. 向法院聲請或請警察機關協助聲請保護令

你知道嗎?保護令種類有三種,該怎麼做申請?

  1. 緊急保護令: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2. 暫時保護令: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
  3. 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

加害人無視保護令,違反保護令會有哪些處罰?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1.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 遷出住居所。
  4. 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5.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蔡正傑,桃園律師,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前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