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的行為成立恐嚇罪?了解恐嚇罪的2項罰則

在言論自由的時代,許多傷人的話總是容易脫口而出,但是你知道嗎?就算是言論自由,也是需要為自己所說出口的話給負責任的!今天讓我們來討論恐嚇罪

在解說之前先來看看刑法關於恐嚇罪的規定吧!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首先來了解何謂恐嚇?

所謂「恐嚇」係指行為人在客觀上對特定他人為惡害通知,表示將對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為不利行為,而被害人主觀上因此心生恐懼;另恐嚇的內容需是人力所能支配的行為,故若是以宗教、鬼神方式的詛咒則不屬之。

恐嚇罪證物

怎樣的行為構成恐嚇罪呢?

恐嚇罪能否成立,取決於是否有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的恐嚇言行;因此若覺得自己受到恐嚇,記得第一時間要想辦法蒐集證據;至於要如何蒐集證據,需要蒐集的證據有哪些,可參考以下說明:

  • 言語行為恐嚇證物:對方直接用言語、行為為恐嚇,此時相關錄音內容、錄影畫面的留存就非常重要。
  • 訊息恐嚇證物:對方若是以網路留言、簡訊、FB、Line等方式為恐嚇,則這些訊息的截圖內容,即為有利的佐證資料。
  • 證人:對於親聞、目睹被害人受恐嚇過程之第三人,則可當作證人。

有了證據,下階段就是提告了,受到恐嚇應該找哪個單位提告呢?

  1. 可以到轄區警察機關報案
  2. 直接向所轄地方檢察署提告

恐嚇罪成立後的相關處罰有哪些呢?除了刑罰還有一項民事賠償!

  1. 刑事上處罰:依刑法第305條: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2. 民事上的賠償:依民法第195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就恐嚇所導致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被害人得依民法上述規定向為恐嚇之人,請求精神損害之慰撫金。

結語

雖然我們處在一個自由言論的時代,但也是處在一個法治時代,因此我們不管在行為以及言語方面,都是應該為自己多加注意,別因為一時情緒,而觸犯法條,這樣反而得不償失。

蔡正傑,桃園律師,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前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