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們常看到有許多案件,是可以聲請易科罰金的,相信大家對這個名詞有許多的疑問,最基本的肯定是什麼是易科罰金?是不是聲請了就不用被關了?易科罰金跟罰金刑又是有哪些差異?易科罰金的罰款金額怎麼計算⋯⋯等問題,今天就讓蔡律師來為大家好好解答。

易科罰金是什麼呢?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什麼是易科罰金,易科罰金在整個法律中可以說是拘束人身自由刑罰權的一種替代處分,簡單來說就是透過繳納罰金給國家來替代自由刑罰的執行。因此當被判處刑罰後,我們會思考等待刑期出來後,去聲請易科罰金。但是有個小問題來了,聲請易科罰金會有什麼聲請要件呢?以下給大家解說得以聲請易科罰金的3要件,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第一項(易科罰金)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之罪:本要項是指所犯罪行之刑罰最重之本刑沒有超過5年
-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最終法官判決刑期為6個月以下之刑期
- 檢察官有裁量權:易科罰金的聲請並非找法官,是需要找檢察官做聲請,因此裁量權在於檢察官
易科罰金跟罰金刑有什麼差異?
罰金刑簡單來說就是用罰錢的方式來處罰一些與財產有關或者情節比較輕微的違反國家刑事法律的犯罪行為;因此與易科罰金是完全不同的;一個是由金錢去折算刑罰,另一個是本身就是一種懲罰。
易科罰金的聲請
法院判決主文中有,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仟元折算壹日,此得易科罰金之諭知,則該案受刑人於收到刑罰執行通知書後,即可向地檢署執行科為易科罰金之聲請;一定要記得聲請易科罰金並非跟法官做聲請,而是跟檢察官聲請,因此是要向地檢署執行科聲請
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又在哪邊呢?該怎麼去計算?
易科罰金是以新台幣1000元~3000元去折算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一天』,簡單來說會是以所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天數,以一天新台幣1000元~3000元下去計算。
易科罰金可以申請分期嗎?
對於經濟上有困難的受刑人,可在裁判確定後兩個月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證明)向執行檢察官申請分期,其期限最多不能超過8期,但時效即將完成者,僅得於時效完成前之期限內,准許其分期繳納,受刑人一但延遲一期未繳納者,檢察官得以撤銷分期繳納之許可。
易科罰金過後,還會有犯罪前科嗎?
前面有提到易科罰金就是透過罰金去折算刑罰天數,也就是透過繳納罰金來替代刑罰的執行,因此在易科罰金繳納過後依然會有犯罪前科。
●蔡正傑,桃園律師,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前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