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說2大常見的告訴,公然侮辱以及誹謗的差異?

現在是個言論自由的時代,因此每個人都是可以自由地表達出自我感受。但是當表達的言詞不恰當的話,是有機會遭到提告的;今天主要是要給大家了解,在這言論自由的時代之下,什麼是公然侮辱,公然侮辱跟誹謗又有哪些差異,針對攻擊侮辱性言詞是有相關法條可以處理的。

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的差異

了解公然侮辱罪跟誹謗罪的差異

首先我們先說兩種罪刑在法律上的構成要件是不同的,以下陳列四點為大家解答一下

  1. 『公然』要素:侮辱罪須以公然為要件;而誹謗罪不以公然為必要
  2. 『意圖』要素:公然侮辱罪無需考量行為人的主觀意圖;而誹謗罪行為人需具備意圖散佈於眾之主觀要件
  3. 兩罪『加重』刑度之要件不同:公然侮辱罪,以強暴犯之,加重其刑;而誹謗罪則是以散佈文字圖畫犯之者,加重其刑。
  4. 誹謗罪有『阻卻違法事由』,來限縮刑罰範圍: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詳細了解公然侮辱罪

詳細了解公然侮辱罪

  1. 『公然』的解釋:只需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事物人得以共見共聞,即屬公然,不以實際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確已共見共聞為必要。 因此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況下,例如在大庭廣眾下、多數人開會場合、在網路公開的平台、社群媒體、LINE的群組裡,都可以符合公然侮辱罪中『公然』的這個要件。
  2. 『侮辱』的解釋:凡對人的辱罵、嘲笑、侮蔑,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方式,足使他人在精神、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當之;究有無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之,應依社會通念為客觀之評價。

在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保障之權衡取捨間,固應對於他人不友善之作為或言論存有一定程度之容忍,惟仍不能強令他人忍受逾越合理範圍;因此對於一個人作適當的評論並非不行,但如果是出於情緒性謾罵,作人身攻擊,就難認是適當的評論,也是會構成侮辱的。

    至於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侮辱行為,尚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當時所受之刺激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等整體觀之,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

詳細了解誹謗罪

  1. 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意圖散布於眾的主觀要件。
  2. 行為人客觀上: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行為。
  3. 加重其刑的事由:用散佈文字、圖畫犯毀謗罪者,加重處罰。
  4. 免責條件:
  • 事實陳述必須符合『真實惡意原則』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1.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2. 在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所以如果針對事實有經過一定的查證,就算最後證明講的不是事實,那麼還是可能會被認為沒有真實惡意,而不會受到處罰。
  • 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1.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2.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3.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4.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由上述所要轉達的重點在於意見表達須符合『合理評論』,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應認受憲法之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蓋維護言論自由係為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損失之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例如在電視媒體、Youtube頻道上,很多名嘴、Youtuber可能會針對一些公共事務提出一些批判,如果是屬於可受到公評的事情,就算用字遣詞有比較難聽,也不會構成誹謗罪。

※毀謗罪的成立,簡單來說就是未經周延求證,就亂說、亂傳有關別人不實的流言斐語,而可能會損害他人名譽,就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如果還用散佈文字或圖畫的方式為之,會因此構成「加重誹謗罪」,處罰更重,例如利用網路平台、社群媒體、LINE散佈一些有關他人的不實消息而足以傷害到別人的名譽,諸如:網路霸凌行為,就有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

公然侮辱跟誹謗該怎麼提告呢?

被害人只要把被侮辱或毀謗的證據(例如截圖、錄音、錄影或證人資料)準備好,可以選擇到

  1. 警察機關:報案提告,警察會幫你製作筆錄,接著取得報案三聯單就完成提告程序。
  2. 各地方檢察署:可以到地檢署按鈴申告,或是寫告訴狀(司法院或地檢署網站都有可以下載的告訴狀範例)遞交地檢署收狀處,這樣也是可以完成提告程序。

告訴乃論與告訴期間:

  1. 不告不理原則:公然侮辱與誹謗罪一樣都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也就是被害人沒有對行為人提告或後來撤告,地檢署跟法院就不會繼續對行為人進行追訴與處罰。
  2. 告訴期間6個月: 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被害人提告有「六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因此當被害人知悉受到公然侮辱或毀謗時起,不要超過六個月才提告,否則司法機關就無法再對行為人進行審判跟處罰了。

※相關法律規定:

  1.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蔡正傑,桃園律師,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前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